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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敏,女,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共产党员,优秀律师,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2003年成为专职律师,至今从业11年。先后为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公司、政府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公司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商案件。
      执业宗旨:责任、真诚、拼搏、协作。



惠敏部分案例选录

一、刑事案例

    案情介绍:20081月至8月,汤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终结者”(QQ昵称),为他人在互联网上散播能够截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后盗取游戏用户账号、密码7万余个,获利27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 经过近一年的侦查移送公诉机关,后被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汤某起诉到法院 。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并上网查询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案列,发现此类犯罪尚属新型犯罪,汤某的犯罪构成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相关特征,遂以公诉机关起诉定性不当、汤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特征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为主要辩护要点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利用木马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储存、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最终依法最终汤某判刑一年五个月 。该案审理终结后在中央台新闻联播播出。


二、执行案例:

     案情介绍:杨某向张某借款110万元,杨某用自有的5间门面房作抵押,双方出具了公证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期后,杨某未能还款。

      接受张某委托后,首先带其到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在沛县法院申请执行。在评估机关出具评估报告后,案外人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杨某名下的5间门面中有两件门面为其所有,提出执行异议,以致执行程序中止.在对李某的执行异议进行听证审查后,执行局裁决组居然认为李某对房屋的实际占有,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虽没有与杨某办理过户手续,仍然可以对抗申请人张某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无奈,只得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开庭后,主审法官迟迟不予判决。此时,叶某又对另外两间房屋提起执行异议,同样又经过了异议审查,又提起异议之诉,经过代理人的不懈努力,往返徐州沛县三十余次,冲破案外人和沛县法院设置的重重障碍,最终使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获胜,重新恢复执行程序。历经三年。申请人张某执行回全部案款以及逾期利息。

 三、建设工程案例:

      案情介绍: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某国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安居房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建项目的二标段六栋楼的建设转包给了实际施工人杨某,工程造价1780万元。在工程建设竣工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工程款。期间,因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欠款,被铜山法院执行局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市某国资有限公司未结清的工程款冻结。       

      接受委托后,首先代理杨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剩余工程款为自己所有向铜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紧接着以杨某是实际施工人向鼓楼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被告是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徐州市某国资有限公司,庭审中,徐州市某国资有限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已被铜山法院冻结,不应再向杨某支付。代理人认为,徐州市某国资有限公司虽收到铜山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不能对抗其应向施工人承担的在欠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杨某应承担的连带付款义务。最终,鼓楼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徐州市某国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杨某工程款340多万元。后全部案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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