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7 1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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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务人财产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zui基本的变现方式就是拍卖企业财产,2017年1月1日zui高人民法院生效实施《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即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同时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法院,即法院自主拍卖,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还明确了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拍规则,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报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竞拍成功。
目前对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的拍卖zui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zui大化,出台实施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2020年7月,深圳破产法庭为了规范破产程序中涉及网络拍卖财产的有关事项,保障破产变价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出台实施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
破产程序财产网络拍卖不是司法网络拍卖,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出台破产程序财产网络拍卖的规定,在拍卖破产财产时,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和管理人还是参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财产的拍卖,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同的法院和管理人存在不同理解和适用,导致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和要求。
对此,笔者结合实践,对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作如下思考。
一、破产程序财产网络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的不同
无论是网络司法拍卖,还是网络拍卖破产企业的财产,都是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尽快实现企业资产的变价,zui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二者又有很多不同。
1、启动拍卖的主体不同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显然司法拍卖的主体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人民法院,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拍卖的权力;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根据《破产法》第25条,破产财产管理人职责第6项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规定,破产财产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2、监督拍卖的主体不同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主体是社会公众,而破产程序财产的拍卖直接涉及债权人利益,因此通过网络拍卖破产财产首先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因为拍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当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应当受债务人股东的监督,同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一切管理行为还应当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所以破产程序财产网络拍卖的监督主体应当是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以及人民法院。
3、财产拍卖的基础不同
司法拍卖的基础是依据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负有强制效力的公证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进行的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消灭债务关系,赋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拍卖的基础;
而破产财产拍卖是根据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务人财产变现的方案作为执行的基础,因为破产财产的处置结果直接关乎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意志表达机构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4、财产处置参考起拍价的方式不同
网络司法拍卖财产处置的参考起拍价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起拍价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2018年8月28日,zui高人民法院发布的《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条,对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四种方式,即由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
如果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的,笔者认为,还应当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时间、评估报告的时效性作出判断。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条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不同时间作出的评估报告,所涉财产的市场价是不同的,直接影响财产价值和拍卖结果。
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如何适用法律
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与司法网络拍卖有很多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比如在拍卖目的、拍卖监督及实现债权人利益zui大化等方面都是一致的,破产程序财产网络拍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是否应当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参照适用《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拍卖法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解释看法律适用
《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即离正式拍卖至少要有七天公告时间,拍卖法第十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从事破产财产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不是拍卖法中的拍卖人。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因此,处置拍卖破产财产不应适用拍卖法,zui高院司法解释又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通过网络拍卖破产财产的公告期限,参照适用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规定更恰当。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网络司法拍卖解释看法律适用
竞拍虽然不等于购买,拍卖也不等于销售,但拍卖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竞拍人竞拍得来的财产仍然需要保证竞拍财产无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zui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一致,司法网络拍卖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拍卖市场,保证拍卖行为公正、合法和透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所以当拍卖标的为竞拍人生产、生活所需消费品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也涉及竞拍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4)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6)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7)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些特别提示,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应当参照执行,对破产财产瑕疵的说明从根本上保障了竞拍人即通过特殊消费方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zui高院民事执行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看法律适用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第二款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zui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如何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解释规定更加明确,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
zui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的司法解释是为了规范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措施,而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是为了规范网络财产拍卖行为的措施,所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当然应当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
三、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案件和解
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财产进行网络拍卖,但在破产财产拍卖前,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和解?如果有和解可能,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和解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多数人认为,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因此,破产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就只能面临清算注销。但该规定仅是在程序上对强制和解的合理约束。
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务人是否还有继续生存的可能?笔者认为还可以借用破产法上的民事和解规定解决上述问题。根据《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由此,民事和解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适用。
民事和解具备以下特点:
1、债务人必须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和解,全体债权人不仅包括无担保的债权人,也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
2、民事和解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与强制和解实行的少数服从多数存在差异;
3、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如债务人未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要求法院再直接宣告破产,而应当启动新的破产案件。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能促使债权人的利益zui大化。法院及管理人应本着积极引导企业债务风险的原则,可以用多种方式挽救有价值的企业,这也是对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充分保护。
作者:陈秋、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