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0:25:46
浏览:
小云和小天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两人的婚后生活还算幸福,但一件事却打破了这个家庭原本的宁静。2008年某日,小云的闺蜜向小云哭诉称,小天酒后对她动手动脚。小云听后先是一惊,随后质问了小天。
小天承认了此事,辩称自己是酒后做出的糊涂事,希望妻子能够原谅自己,并写下了“保证书”。善良的小云原谅了小天。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这份“保证书”没能约束住放荡不羁的小天。2016年小天直接出轨。小云发现后,小天先是“痛哭流涕”,随后向小云写下了第二份“保证书”。
这次“保证书”中有一条明确写到:
“以后不可以再出轨,如有出轨行为向小云支付50万元离婚费用。”
小云本以为50万的出轨代价应该能阻止小天对于婚姻的背叛。但在2019年小云再次发现小天出轨了。小天因此又出具了第三、第四份“保证书”。插足婚姻的第三者小李也向小云写下了“保证书”,表示与小天从此断绝来往。
虽然小天和第三者小李不停的向小云出具“保证书”,但小云对小天已经彻底的失去了信心。这五份“保证书”还是没能挽回这段已经破裂的婚姻。小云和小天选择了离婚。小云要求小天支付“保证书”中提到的50万元离婚费用,但小天却反悔了。他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小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天支付50万元“保证金”,并且将五份“保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依据小云和小天的微信聊天记录、小云与小吕(第三者小李的丈夫)的聊天记录,以及小天和小李出具的五份“保证书”等证据证实了小天的出轨行为,认定小天为婚姻中的过错方。
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中的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小天的过错事实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小天支付给小云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在此笔者想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法官判定20万元的依据是过错赔偿原则,而不是小天出具的“保证书”中承诺的内容。那么像小天出具的这种类似于“忠诚协议”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那?
zui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提到: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由此可见“忠诚协议”实际上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证的。很多人据此就认为“忠诚协议”仅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但笔者却不这样认为:
在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要想获得实实在在能够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像上述小天出具的这种“保证书”,至少能够证明其存在出轨行为。前文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也是依据这几份“保证书”终认定小天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小天向小云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所以,在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如果真的出现了文中提到的这种情况,让过错方出具一份具有自认效果的“保证书”,将会对证明出轨,乃至未来请求损害赔偿是非常有利的。
感情是纯粹的,不容玷污,婚姻是神圣的,不容亵渎,忠诚是幸福婚姻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当恋爱的双方终选择了对方走入婚姻的殿堂,就要忠诚以待,切不可三心二意违背婚姻的真谛。我们真心祝福每一个家庭都能够幸福、美满,每一对有情人都能够白头偕老。
作者: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