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这点事之峰回路转之撤“撤三”

2021-06-24 15: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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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近日,一起因商标“撤三”引起的案件,历经三年两个多月,经历四种不同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商标权人在忐忑忧心的等待中收到了终审判决,权利人终保住了商标专用权,可以 ”

就在近日,一起因商标“撤三”引起的案件,历经三年两个多月,经历四种不同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商标权人在忐忑忧心的等待中收到了终审判决,权利人终保住了商标专用权,可以在自己的服务上放心继续使用仍属于自己的商标了。

也许有人要问,何为“撤三”?

其实,“撤三”的含义在知识产权业内可谓众所周知的。

“撤三”的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很多情况下,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竞争对手,而注册商标一旦被“撤三”,对商标权人来说后果很严重,商标权人不仅失去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不能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且此前为使用该商标投入的广告宣传和其他人力、财力都有可能因此而付之东流。

本案商标权人于2013年11月7日申请了“刁馋”商标,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3-4304;4306)。

2018年4月3日,第三人向原商标局就该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2018年12月19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权利人不服,于2019年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复审决定撤销该商标在43类的相关服务上的注册。

权利人还是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一审判决认为权利人提供的19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遂驳回权利人诉求。

权利人仍然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提供的19份证据和补充的三份证据可以证明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快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终判决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请,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三”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笔者在代理该案的行政诉讼过程中,除对终审结果的期待与商标权人有着同样的心境之外,还想说说几句“胜诉感言”:

句一:不敢说本案的胜诉代理人起了多大的作用,但起码终审判决能够采纳代理人的全部观点也是作为律师感到非常欣慰的,不过一审和二审判决对同样的证据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还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一下的问题。

句二:商标权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如果真实使用了,还应当留存相应的证据,许可他人使用的也应及时向知识产权局备案,不给他人恶意撤三提供可乘之机。

句三:商标法在规定恶意注册或注册后不进行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有相应的归置措施,奉劝非善意获得商标注册之辈,别拿商标法不当法。

作者:陈际航

作者: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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