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留置权的行使

2020-11-16 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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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9年8月,某船舶从济宁港承运2200吨煤炭经水路运输至安徽芜湖,货到港后因收货人原因无法及时卸货,造成船舶到港后在芜湖滞期15天才通知可以卸货,船主 ”

案例:

2019年8月,某船舶从济宁港承运2200吨煤炭经水路运输至安徽芜湖,货到港后因收货人原因无法及时卸货,造成船舶到港后在芜湖滞期15天才通知可以卸货,船主因货主未能支付运费及滞期损失为由拒绝卸货并要求留置所承运的煤炭,船主的要求是否有依据?

分析:

1、 哪些合同中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适用的范围限于担保法第83条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 本案船主有无留置货物的权利?

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 如果可以留置,应留置多少?

留置的财产如果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应计算滞期损失的金额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所留置的货物的价值应当与该费用相当。所留置的财产如果为不可分物的,可以就留置物行使全部的留置权。

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1、留置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3、所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因合同合法占有的财产。

4、留置权行使后,除不适宜保存或其他鲜活物品外,应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留置财产的价值大于全部债务时,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债务人。

作者:刘恒武

作者: 刘恒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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