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3 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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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共八个条文,七个罪名。其中,商标类犯罪,一共三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首·个罪名,其他两个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该罪的下游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该罪的配套犯罪。
对于该类罪名中规定的“同一种商品”如何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大难点,也经常引起争议。
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这里,把商标分类表作为判定的第·一依据。但商标分类表存在的问题是:分类不够细致,种类有交叉,商品概念不够严谨,商品名称更新滞后。因此,在确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时,不能仅以商标分类表作为唯·一确认依据。在不能通过商标分类表检索到有用信息时,即应采用“相关公众一般判断标准”确认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司法解释规定:“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即是对相关公众一般判断标准的法源。
由于该标准过于主观,对于“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如何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社会测评的方式确定结果,但在实践中,采用这样方式,第·一不具有可行性,第二不具有可信度。所以,在判断是终末的结论时,原则上仍采取司法认定的方式,即由司法人员把自己代入社会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与评判标准去判断这个问题。而这种判断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终确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
从判定的方法角度,在判断的程序上,对于什么是同一种商品,可以首先检索商标分类表,以确定是否符合商标分类表中所规定的商品概念。如果在商标分类表中检索不到符合的商品名称,即应依相关公众认知标准,确认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对于商标分类表中已有概念的商品,则不能再适用相关公众认知标准进行判断。
作者:颜茂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