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9/1 15:53:16
记录的这个案例是源于去年初承接的一起离婚案件。
方女士五十岁左右,优雅得体,保养得当,我在办公室接待她的时候,有种如沐春风的感觉。她说话很温柔,能看得出来平素的教养和生活品质。她告诉我要离婚,因为丈夫有了“小三”,被她发现后更不加掩饰,反而变本加厉夜不归宿了。方女士觉得27年的婚姻已然走到尽头了,双方都愿意协议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于名下的存款、六套房产及商铺的归属不持异议,但对于婚后两人开办的一个公司的股权分割却发生了巨大的分歧:方女士和丈夫婚后开办并长期经营着一家大型设计公司,登记的股权比例是方女士的先生90%,方女士10%。丈夫系公司董事长,方女士偶尔去公司看一下账,基本都赋闲在家安享家庭生活。公司多年来经营收入颇丰,是本地的龙头企业。方女士希望离婚时能分得公司50%的股权,但丈夫要求方女士将股权转让给他,且只愿意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10%的股权比例进行折价补偿,方女士非常气愤,找到我寻求帮助。
接受委托后,我很快联系了方女士的丈夫,他表示“公司所有的出资都是他筹集的,经营也都是他来掌控,公司经营到现在全部是他的心血,和方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方女士就是一个家庭妇女,什么也不懂,也从未参与过经营,这就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能分给她一点补偿款就算不错了”。
那么,方女士丈夫的话对吗?
这些年,夫妻离婚分割股权的案子日趋增多。本律师通过alpha进行了大数据检索,发现在2020年4月8日之前,将检索条件设定为:离婚;股权;分割比例;检索到的同类型案件数量为118件,同时,案例数量的变化呈上扬趋势,案值基本略高于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其中涉及最主要的案由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比84.74%,有100件之多。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在夫妻二人婚后设立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然要登记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由于当年夫妻关系和睦融洽,初创公司之际资产上也不分彼此,所以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的出资比例一般比较随意,但若婚姻生变,持股少或不持股的一方往往要求平分股权或者股权价值,持股多的一方则认为应该按照登记比例来确定股权归属。后者的理由往往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法律文件,应当视为夫妻间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应当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公司章程对于夫妻兼股东的股权比例约定可以推定为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且,如按照共同财产均分,也可能会对公司人合性造成破坏,给公司治理带来不确定性因素。持此观点的人举出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种主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