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你”VS“我告你”——分手了,花掉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2-03-03 1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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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青年男女来说,恋爱是多么甜蜜和让人向往的一件事啊,两个相爱的人,除了甜言蜜语、耳鬓厮磨外,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可能会经常一起去吃饭、看电影、彼此给对方购买一 ”

对青年男女来说,恋爱是多么甜蜜和让人向往的一件事啊,两个相爱的人,除了甜言蜜语、耳鬓厮磨外,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可能会经常一起去吃饭、看电影、彼此给对方购买一些物品以增进感情,以表达自己的爱意。

一般来讲,恋爱中的花销,男方所占的比重会稍微多一些,尤其是情侣之间,在平常或一些特殊的节日期间,也会以“发红包”的形式来表达感情、维系情感。但恋爱嘛,免不了分分合合。

假如真的走到了分手的那一步,如何正确看待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各项花销呢?

一方所花费的款项,真的要让对方来返还吗?

而一方所主张的返还,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的理由进行返还呢?

当然,我们但愿所有男女,在恋爱中的不要出现这样的“费尽心机”和“绞尽脑汁”,只有全身心投入恋爱,享受的恋爱的过程和恋爱的美好,才是一个人年轻时不可多得的体验啊!

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

小花(女)和小草(男)在2018年经过朋友介绍相识,两人见面后,感觉很好,慢慢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3月两人开始了近一年的同居生活,初时还很恩爱,甚至是准备结婚,但相爱容易相处难,生活中的两人总是因琐事争执不下,***终无奈的选择了分手。

分手几个月后,小草将前女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恋爱及同居时的21万元。热恋时的“我养你”,变成分手后的“我告你”,小花实在不能理解,于是找到了我,请我来代理这个案子。

经过查看小草的诉状,发现小草起诉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小草在诉状中认为:他在和小花交往同居期间,小花经常问他要钱,总对他说钱不够用,要求给钱买手机、买菜、买衣服、购物消费及各项生活开销等。

从2018年到分手的2020,小草累计从微信、支付宝等向小花支付了21万元,而小花分手后一直没有偿还,小草认为这笔钱属于小花的不当得利,理应向他返还。

当时看到的起诉状,和前阵子网上流传的“八毛钱饺子男”事件很是相似,那也是男女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的所有花销,包括男方母亲给包的水饺,也被计算为每个八分钱向女方索要。

啼笑皆非的事,但又真实存在着。小花很愤怒,也很无奈,她对“不当得利”表示不理解,我安慰了她,并告诉她: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如一个人去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多给了钱;一个人在售卖货物时多收了他人的货款等。小花才表示明白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查看法条,就知小花和小草之间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两人在两年多的恋爱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彼此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人之常情。为了与小草在一起,小花也放弃了在外地的工作,平时在家照顾小草的生活起居,小草在情浓时的承诺“养她”,说每个月给一万元生活费也是小草自愿的,且也只给了两三个月。

后来,我们接受了小花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了庭审,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小草提交的转账凭证有40来笔,且分在每个月,系多次转账,单笔金额一般都在两三千元,***多的一笔是1.5万元,还有一些特殊节日所发的红包,支付时间和双方认可的同居时间节点一致,且在转款后一般都有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因此认定,双方恋爱期间,小草转账给小花的行为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小草的转账并非一次性,结合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不当得利。

蕞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草的诉讼请求,小草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有人说“恋爱有风险,进入需谨慎”。 

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认定为借贷,或赠予、婚约财产纠纷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均不同,建议收集好证据,做不同的应对。

作者:蒋晓颖

作者: 蒋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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