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15: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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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存在总包、分包、挂靠等多种经营模式,同时存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模式,在代付工资情况下如果不依法代扣个税,扣缴义务人将面临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且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随着税务监管的进一步加强,部分企业对在代发工资情况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不明晰,本文从政策和实务角度进行说明:
一、代发工资的相关制度和情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基本的程序是分包单位按月计算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在实践中也存在建设单位按照总包单位提供的发放工资明细表格直接向农民工付款的情形。
二、由谁负责代扣个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建筑领域,直接用工主体负责考核、支付工人工资,对支付(工资数额)具有决定权。因此,对支付工资数额具有决定权的单位或个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一)建设单位代发情况下。建设单位只是按照总包提交的支付表格向工人付款,建设单位既不参与工资计算,也不决定发给谁、发多少,因此无需参与个税代扣。
(二)总包单位代发的情况下。如果只是执行“代发”流程,不核算、决定工资数额,则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但如果总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则因对工资有决定权,需承担代扣义务。
(三)专业分包单位是否承担代扣义务?存在两种情形:1.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但是工资数额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个人)决定,专业分包单位不是代扣义务人。2.专业分包公司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同时审核并调整工资数额,此时专业分包公司对支付数额有决定权,专业分包单位是代扣义务人。
(四)劳务分包单位和包工头(个人)支付工资的情形。如果劳务分包单位或包工头(个人)从合同向对方处结算工程款,自行决定农民工工资数额并发放,此时的劳务公司和包工头(个人)是代扣义务人。
三、几点建议
1.建设单位无需履行个税代扣义务,总包单位需要审核分包单位(或包工头个人)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确保其已经履行代扣义务,避免因代发承担连带责任;
2.代扣实施主体应代扣个税,并向工程所在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作者: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