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9 1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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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主人公叫小朵,是一位年轻漂亮的空姐。第·一次见面原本约在下午四点,由于我的原因迟到了两个多小时,她一直默默的坐在接待室的一角等待着,乖巧懂事的让人心疼。
案情回顾
在和小朵的交谈中得知,三年前,她在现任老公小明猛烈的攻势下早早未婚先孕,奉子成婚。三年的婚姻生活,她经历了被宠爱、被猜忌、被诽谤、被家暴,一向顺从的她决定离婚,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小朵对于房产和车辆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小明在婚后持有的公司股权能否分割的问题上产生了疑问。
原来,小朵的老公小明在婚后出资设立了一家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认缴出资期限至2036年12月31日,相关股权登记在小明名下。后小明与其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小明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其父亲,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小明的父亲未向小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小朵认为,小明在婚后投资的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父亲,且没有收取对价,明显是为了防着她,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她要求分割小明名下60%的股权,以及另外40%股权转让价款。
小朵的诉请可以被支持吗?
01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东有权单独处分
笔者检索了全国各地法院关于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裁判案例,2020年之前法院普遍认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
法院认为部分:“原在陈某甲名下的XX公司1500万元股权按照已生效判决意见,宜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依照《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分割股权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就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如果夫妻本身对其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不适用直接分割股权。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股权归出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取得相应的折价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271号」
法院认为部分:“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终持有XXX公司29.06%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王某要求分割股权的折价补偿款,因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公司股权价格,故对于沈某现持有的股权应以平价的方式确认价格。”
但是2020年之后,《zui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有。
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正是由于股权(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兼具人身权属性,就决定了股权与财产权有明显差异,因此不能直接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2股权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股权投资款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0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申144号」
法院认为部分:对于陶某提出要求分割倪某名下的所达公司股权转让款及股权的主张,一审时陶某明确要求分割的是倪某名下股权转让款297万元,而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所达公司设立时采取的是认缴出资方式,认缴时间为2026年。该公司设立及倪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倪某银行账户中未有相应资金转出或转入记录。陶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倪某对所达公司实际出资或取得股权转让款,且基于所达公司股权再次变更的事实,一、二审对陶某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陶某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391民初1861号」
法院认为部分:反诉原告关于要求分割反诉被告股权转让款及相应收益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转让款的实际发生及相关收益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当中,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股权分红以及股权转让价款的实际发生和金额,其诉讼请求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观点
通过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小明持有的公司60%的股权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朵要求分割该60%的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2、股权分红以及公司40%股权转让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但是小朵对于股权分红情况及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实际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想要取得公司的财务账册等材料或者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册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财富不但是保持婚姻长久的基石,也是生活质量的保障。同声若鼓瑟,合韵似鸣琴,希望现代女性们,不但可以是另一半生活中的伴侣,也可以是另一半事业上的参谋。
作者: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