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取证方法及应对措施

2021-10-09 1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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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常见因素,鉴于此种情形,笔者站在家庭暴力受害方的角度谈谈如何对家庭暴力进行取证及应对。

家庭暴力主要取证形式

01 伤情照片

家庭暴力受害方在受伤后应及时拍照,拍照应注意将受伤部位连同面部一同拍摄,以证明受伤者身份,切忌只拍摄局部受伤图片,导致无法证明证据的关联性。

02 诊疗记录

受害方在受伤后应及时就诊,妥善保存相关医疗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报告等。

03 报警记录、笔录、告诫书等

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社区派出所的电话号码。

因为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而打社区派出所电话往往没有报警记录。同时要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调取证据。

如果当时无法报警,事后应及时报警。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受害方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04 保证书

家庭暴力受害方在受伤后应及时拍照,拍照应注意将受伤部位连同面部一同拍摄,以证明受伤者身份,切忌只拍摄局部受伤图片,导致无法证明证据的关联性。如其忏悔,可要求写保证书,方便日后取证。

05 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受害方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将来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06 录音录像

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事先准备,比如在家中安装摄像头,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由此获得的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据使用。

07 相关机构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方可求助居委会或村委会、妇联等机构,相关机构会给予一定帮助并留存记录。

家庭暴力主要应对措施

01 适时分居

当家庭暴力屡次发生,受害方可以提出分居的要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1、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符合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受害方;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地址或单位;

③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其中的证据可以是受伤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例如村委会或者社区)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加害人的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等。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申  请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提供材料:申请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的 形式提出;但是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人民法 院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如果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 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 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特别说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并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 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 庭暴力;

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 近亲属;

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④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03 追究施暴方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追究施暴方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陈珑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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