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5 13: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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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上四个税目称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九个税目。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分类所得按不同的办法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合伙人律师在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取得仲裁报酬属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即生计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21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及解读,解读第十二条明确:“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律师(合伙人)在律所的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的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由于仲裁员取得的仲裁报酬从税收性质上来说属于劳务报酬,是综合所得,因此生计费只能从仲裁报酬(综合所得)中扣除,而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对此扣除规定,税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税收的公平税负原则,合伙人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其担任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举办法律讲座等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所得,在法学杂志上发表论文、著书立说取得收入则属于稿酬所得,合伙人律师通过上述劳务获取的所得非常态、很少,不允许在经营所得中扣除,限制了其在律师业务之外能力的发挥和对社会积极性、创造性的贡献,势必导致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大幅增加,不愿从事仲裁员等社会职务、活动,退出仲裁员队伍,会对仲裁等事业的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影响,税法应予以完善。
为合理减轻担任仲裁员的合伙人律师的税收负担,公平税负,需仲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与税务主管机关协调沟通,允许“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先减除合伙人律师取得的仲裁报酬,余额部分再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或仲裁报酬等劳务报酬并入合伙人律师的收入按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者:朱海华